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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报
2021-12-30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我厅于2021年10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总体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克服疫情影响,结合地区实际持续加大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力度,不断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各地通过推进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实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措施,落实检测责任、规范检测行为。组织能力验证、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全省共完成22项能力验证工作,787家检测机构参加,结果满意653家。
部分设区市主管部门在检测监管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取得良好成效。镇江市组织建设、施工和检测等单位采取线上培训和考试的方式开展检测综合报告制度专题培训,日常监管工作中认真指导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制度要求,检测综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常州市、南通市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导则,有效推动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落实。徐州市实施检测智慧管理,施工单位用系统预约委托,监理单位用系统对取样过程拍照上传,检测机构用系统开展检测,质量监督站质监员与工程监督注册号关联查询检测报告,有效提高监管效能。苏州市将外地进苏检测机构及本市检测机构分场所纳入监管范围,统一监管标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检测行为。无锡市推行桩基“下基坑”随机抽测,基桩检测不得事前指定,在桩基工程完工后由参建各方进行随机选取,进一步规范地基基础检测行为。泰州市全面实行桩基低应变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自动统计分析结果,强化了低应变现场检测行为监管。
本次检查共随机抽查48家检测机构,抽查检测工作内容1527项次,其中不符合216项次,符合率为85.9%,符合率较2020年上升0.6个百分点。对94名检测人员进行了现场实践考核,其中检测过程操作规范的88人、不规范的6人(材料类2人,地基基础类4人),合格率93.6%,合格率较2020年上升1.9个百分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方面。
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认识不足,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恶意竞争、出具虚假报告现象仍然存在。
本次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实施情况235项次,其中不符合78项次,不符合率为33.2%,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测机构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综合报告制度的内容,《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未按照文件要求编制,部分责任主体尤其是建设单位对执行综合报告制度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感和自觉性不强。部分地区实施项目较少,如宿迁、连云港市,制度推行工作进展缓慢。
(二)检测机构检测行为方面。
个别机构桩基检测事前编写原始记录数据,没有实时观测和记载真实的检测信息。个别机构检测报告的内容在原始记录中无相关信息,未经检测出具报告。还有的机构不合格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至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方面。
部分机构检测人员没有认真理解和掌握检测标准或规范要求,原始记录表格中记录的信息不足以再现检测过程。如:基桩低应变检测原始记录中缺少检测依据、任务单编号、被测桩的状态(标高等)、检测环境、检测设备等信息,混凝土配合比原始记录中缺少试配的原材料实际用量、水灰比、配合比的计算及导出过程等信息。
(四)检测设施、设备和环境方面。
部分机构检测设备的校准数据未覆盖检测范围、校准修正因子未做到正确使用。部分机构存在设备使用记录填写不规范的现象,如:设备使用记录信息不全(缺少检测任务、样品编号、使用起止时间等)、设备实际使用时间与设备自动记录时间不符等。部分机构检测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如电线电缆电压试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钢筋试验机未安装安全防护网等。
(五)检测方法方面。个别机构对低应变法检测的规范性控制不严格,如:在现场数据采集时间相对较短、采集的波形曲线数量偏少、桩底反射特征不够清晰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整桩完整性分析判定的依据。个别机构高应变检测报告中的原始曲线不满足规范JGJ106-2014单桩承载力拟合计算的要求。部分机构存在对检测实施过程的控制不到位的现象,如在桩基静载试验过程中分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超过标准的要求。
(六)检测人员管理方面。个别机构缺少审核人员的授权证明、检测人员的上岗能力确认记录。部分机构存在未与检测人员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及使用不满足要求的人员担任基桩检测项目负责人的现象。
三、处理意见
(一)对无锡市**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检测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附件1),分别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周恒等2人记不良行为记录(附件2),并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三)对南通**建筑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等2家检测机构进行约谈(附件3),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被约谈的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8名检测人员(见附件4)须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认真抓好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被抽查的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检查情况,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全面进行整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督促整改工作,将本次检查被处理的检测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针对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力的要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动态监管,严厉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二)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省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三)切实落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各检测机构要对照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自查,建立完善预防措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业务,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规范内部管理及检测程序,强化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全面规范自身检测行为,切实提高检测工作水平。
源自: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